审批事项: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主办机构: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法律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范围: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审批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②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③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④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6.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市(城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县(市、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7.下列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8.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③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④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注: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暂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
办事流程: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核查从业人员身份-正式受理-实地检查-公示-听证-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发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娱乐场所审批登记表;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经营单位管理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资金证明;
8.商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批准文件;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10.消防部门发给的消防合格证明文件;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9、10项材料亦可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提交。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的,还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娱乐场所审批登记表》在省文化厅网站下载或到省文化厅窗口办文室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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