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市工商局
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
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分会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
申报材料:1、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外商投资申请书(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函;
3、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4、有关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证明;
8、住所和经场所使用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
承诺时限:自决定准予登记5日内发照
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最低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许可依据、收费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决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