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办理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70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7:00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一)中外合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中国合营者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二)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三)董事长或联合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申办手续:(一)申请书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着的投资或者提供的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和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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