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书;
(二)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七)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八)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九)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和身份证明;
(十)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号)(一)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中外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四)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五)董事长或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市、区(县)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窗口)
联系方式:文化部市文广影视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行政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无任何收费无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变更申请事项内容的,应当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一)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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