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器材设备;
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6、中国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须符合国家规定公文格式要求,并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守法经营承诺等,以确保公司具备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能力);
2、设立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下载或到文化厅一楼窗口办文处领取);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5、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必要附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
7、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8、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9、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
10、住所、场地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场所平面图、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卫生许可证等;
11、场所的专业设备清单(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申请受理: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时限:
省审核20个工作日,文化部审批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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