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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中外合作经营

2020-12-01 18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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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生产型企业到发改委。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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