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由于不可抗力所引发的延长交付期,若超出原本约定的交付日期,即可自该日起计收违约金。如经过多次合理催促后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按期履行义务,购房方将有权请求终止本合同。若未曾进行过催告,则此项解除权利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以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此类权利,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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