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延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的两个月之内向业主全额支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房,业主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催告要求,同时与开发商协商确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并敦促其尽快完成合同义务;在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书面催告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未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有权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此时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以弥补业主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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