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履行交付房屋之义务,这便意味着开发商已然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具有法定权利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首先,经合理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倘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完成房屋交付并未给出充足的理由进行解释,那么购房者可以选择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在此过程中,所有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成功地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可以依据实际逾期时间的长短向开发商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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