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可视为该公司已严重违背合约条款,作为契约相对人,购房者依法享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力。更为详细地阐述,建材开发商需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倘若在这个期限结束时仍未履行承诺且找不出任何合理理由进行解释,买方便拥有单方面解除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权利,同时,所有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然而,如果开发商最终能够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尽管买方无法行使解约权,但他们仍然具有向开发商索取逾期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