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地产开发商未能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房屋的交割工作,则可被视为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之下,购房者拥有权力,依法追究该开发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假如购房者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明确表达了催促交房的意愿,且经过长达三个月的等待却依然没有得到实际回应,并且也没有收到开发商提供的任何合理且充分的解释原因,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与开发商解除合约关系;作为违约方的开发商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然而,若开发商在接到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确实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只能提出追索逾期交房所带来的部分经济损失,而无权选择解除合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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