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可以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通过民主协商,促进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解决企业内部争议的活动。企业内部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判决的依据。调解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双方是否履行协议。如果执行,则调解成功;如果不执行,则不成功。调解员在企业中对纠纷的过程有清晰的认识,能够正确引导纠纷双方,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防止双方矛盾激化,和谐劳动关系。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要程序,但它是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中的“第一道防线”,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仍希望在原单位工作的员工来说,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它具有及时、易于了解情况、便于纠纷各方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劳动争议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特征是:
1.劳动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合法民主协商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体,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执行。该机构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依法设立,调解用人单位内部纠纷
3.劳动争议调解的内容也很具体。调解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权利和义务引起的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4.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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