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本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既然如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就不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
综上所述,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的申诉主张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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