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发放工资的
不构成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所以,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发放工资的,不构成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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