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表姐在广东打工,已经怀孕三个月,因所在企业准备转产,恰恰表姐与老板签的劳动合同也到期,老板便以表姐的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她的雇佣关系,我曾听说《劳动法》里有专门保护怀孕妇女的条款,就打电话告诉表姐不要同意老板的解雇。而那老板却拿出一本《劳动法》说:这里面只规定了妇女在怀孕期内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期满时不能终止。我在家也将《劳动法》从头看到尾看了一遍,老板说的的确没有错,企业真的可以与表姐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
不可以,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企业与你表姐终止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劳动部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实际情况出发,又做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因而,老板现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你表姐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是延期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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