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一、事实法律关系的确定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此两个法条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一个用的是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个用的是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语虽略有差异,但是用意相同,目的都是有两个:
1、这种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2、这种劳动关系中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同原劳动合同规定。
二、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义务,仅有一些省市自制的法规对此有所规定,例如北京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全文4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