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底,永康市麻塘水果专业合作社向山东某塑料厂缙云县壶镇经销商购买了82卷塑料薄膜,价值6万多元。但水果种植户于当年6月就发现,塑料薄膜出现大面积破碎的现象,严重影响种植物的生长。合作社于8月份向石柱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山东工商部门和壶镇工商所联系,在三地工商、消协人员密切配合下,组织厂方、商家和合作社进行近一个月多次调解,最终厂商赔偿合作社66卷塑料薄膜,价值5万余元。
专家点评: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极其重视,连续6年发布关于三农工作的1号文件。《消法》把农资列为调整范围,给予特殊保护,该法第五十四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永康市石柱工商所消协分会受理该农资纠纷是《消法》赋予的法定职能,既为种植户挽回了损失,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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