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义务教育法》规定,擅自招收16岁以下儿童,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因此,特此通知: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雇用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劳动。二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市报区政府有关部门,乡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记录。三是劳动部门要检查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就业情况。发现雇用童工的,责令立即撤职并妥善安置;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承包人欺骗、虐待童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关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意见的通知》,对让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成为童工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命令他们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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