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作为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工作年限乘以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倍,如有拖欠孕期工资的,应当一并发放。如果孕期女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辞退孕妇的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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