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依据现行法律,关于孕妇离异是否有所补偿尚未做明确的大篇幅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当夫妇中的一方因为承担照顾孩子、照看父母长辈及协助另一方工作之类的更多责任而遭受较大压力之时,如若选择离婚,则他们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彼时,对方理所当然应当给予补偿。
但是,就补偿金额的详细规范,目前并无特别明晰及标准化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确保双方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共识;
倘若未能顺利达成共识,那么我们应该让法院来按照调查夫妻双方各个人私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一方为了婚姻付出过多义务此类情况的事实真相,基于相互依存、公正正义和平等权责等基本原则,来合理确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
当夫妇结束婚姻关系时,若是女方的经济状况出现困难,而男方有足够的能力能够提供帮助的话,那就应该为她提供适当的援助。
至于究竟如何给予合适的帮助和援助这一问题,应当由男女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未果,那么法院应当基于实际需求和公平原则,做出相应的判决。
以下为几种可能导致离婚的特殊情况,在此类情境中,作为无过失方的孕妇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申请:
(一)犯了重婚罪行;
(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遗弃及其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造成严重过错的行为。
其中,“重婚”是指在有合法配偶身份的同时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
“与他人同居”是指已经结为合法夫妇的一方,与除己方外的第三人进行非公开同居,并不具有任何夫妻名义;
而“家庭暴力”,即以殴打、捆绑、拘禁、强制限制自由或其他任何方式,使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某种程度伤害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持续且频繁的前提下,便构成了家庭暴力;
“遗弃”是指有承担养育、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对需要得到照料、抚养、扶养的其他成员不尽到应有职责的违法行为。
例如,当一方身患严重疾病而另一方却对此视而不见,没有任何合法理由而长时间离开家庭等情况;
还有就是"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款,意味着除了以上列举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过错的行为也被视为该项规定的适用范畴。
例如,尽管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期间,又与他人发生不当关系以致生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嫖娼活动、染有毒瘾或赌博习惯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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