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苍山某公司的后勤职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便乘坐朋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
王某是苍山某公司的后勤职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便乘坐朋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10级伤残待遇,但公司认为王某是乘坐朋友的车发生车祸受伤的,故不是工伤,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支付其待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在仲裁委调解下,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给予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给王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吴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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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潮州中院审结一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判决驳回某行政机关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3日上午,某校教师陈某按学校的工作安排回校开师生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的父母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的父母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行政机关不服,上诉至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案中,陈某回校开师生会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的下班路线应视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某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果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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