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6.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7.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8.省政府《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9.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
办理条件: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办理程序:
(—)优待程序
1.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70%,年底一次兑现。市内四区和其他各区(市)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分别按市、区(市)政府当年规定的优待标准,年底一次兑现。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卡、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领取优待金,城镇在职入伍的到其原所在单位领取优待金。
2.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时,凭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书,按省、市规定给其家属增发当年优待金。
3.家居青岛地区且从青岛地区入伍的现役军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以及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青发[1996]4号)文件规定发给家属军功奖励金,户口在市内四区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立功通知到所在区民政局领取。户口在其他区(市)的由当地民政局办理,随到随办。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和优待程序
1.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和定
期抚恤;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及因公致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各区(市),镇(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定补费,不得截留、扣发。
2.上述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补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老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五保待遇。
3.农村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由各乡镇政府普遍给予优待,使烈属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其他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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