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原则:
1、三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级会审,即:县(市、区)审查,设区市审核,省民政厅审批。
2、对号入座的原则。即:依据伤残抚恤政策法规行政,按照伤残抚恤规则办事。
3、政务公开的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实行伤残抚恤行政复议制度。评残对象:(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残疾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五)、(六)项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残疾抚恤。
报批程序: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评、补评和调整残疾等级。
新评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在评定(调整)后的3年之内再次提出申请。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公示送审。对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7天(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公示)。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3.审核报批
(1)县(市、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局长办公会审定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局。
(2)设区市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连同评残综合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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