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革命残疾人员服务指南
时间:2023-05-29 17:34:53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昌革命残疾人员服务指南,包括了革命残疾人员服务对象、南昌革命残疾人员评残对象、南昌革命残疾人员报批程序和南昌革命残疾人员服务必备材料及要求,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残疾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4、5、6、项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残疾抚恤。

残疾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1)县(市、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评(含调整)的进行专门调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本人到设区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再由设区市残疾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在收到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局长办公会审定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局。

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或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残疾鉴定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2)设区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对拟评(含调整)1-4级的进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连同评残综合报告及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1)复核公示。省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拟评(含调整)1-6级,认为需要进行复检的,由省指定医疗机构复检。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再次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对公示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2)审核审批。省民政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1)本人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负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

(2)医疗诊断材料。伤残医疗终结后原治疗医院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以及残疾检查诊断书(复印件需当时治疗医院签署意见盖章,并经县级民政局核对原件并盖公章,下同)。

(3)评残报告或证明。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评残须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报告。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评残须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政法机关证明。因公负伤的,需当时两个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应加盖见证人单位公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因公发生交通事故评残须附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编制证明。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评残,县(市、区)以上编制部门出具负伤时的编制性质证明和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须同时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负伤时的授予警衔情况的证明)。

(5)综合报告。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评残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申请评残人受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致残原因、评残理由、公示情况和对评残的意见。

(6)表格照片。《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1)本人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负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

(2)医疗诊断材料。个人档案中保存的部队医院当时的文字记载或原始病历、出院小结或个人保存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医疗证明,残疾检查诊断书。

(3)退役证明。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证)复印件和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其原受伤经过的证明。

(4)综合报告。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评残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申请评残人受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致残原因、评残理由、公示情况和对评残的意见。

(5)表格照片。《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三张贴《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张贴证件);、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期间的治疗情况。

(2)医疗病历。本人自评残以来,原残情加重后医院历次诊治的有关原始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和检查化验单等,残疾检查诊断书。

(3)综合报告。设区市、县(区)民政局对调整残疾等级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主要说明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调至1-6级的,要说明调查核实的情况)、公示情况和对调级的意见。

(4)表格照片。《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登记卡(三份);原残疾证;原《残疾人员登记卡(一份)。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证件破损原因,证件遗失时间、地点、原因、个人责任及今后态度。补证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经寻找无果后方能办理。

(2)表格照片。《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申报表(一份);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登报作废。残疾证遗失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并将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剪贴在《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件申报表中。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需要换发的,同时要交破损的残疾人员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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