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的家属应当享受下列优待措施:
(1)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3)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4)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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