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不收取证明费用
时间:2023-07-24 03:50:18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类情况劳动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主张加班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王某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郯城县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公司报到后,公司人事部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将毕业证交给厂里保存。王某虽然心里不愿意,但考虑到自己刚毕业找到工作,不想和公司产生矛盾,于是将毕业证交给厂里人事部门。2009年5月,王某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认为,王某辞职对单位造成损失,应缴纳5000元的违约金,否则将扣留其毕业证。王某找公司多次协商,均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归还其毕业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很明显,该公司在招用王某时收缴其毕业证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未对王某进行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期限不应与约定服务期相混淆,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做法亦是不对的。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归还了王某的毕业证,并协助王某办理了辞职手续。徐向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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