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前的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缴纳押金、入场费、培训费等,有的要求找担保人或保证人或者将劳动者的身份证、毕业证等作为抵押,当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这些都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着的这种行为,劳动者要敢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者投诉,以期得到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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