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有三方面内容:
其一,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是劳动者流动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扣押了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等于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自然应当为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承担的这种责任,一是把扣押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的限期内退还劳动者本人;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其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一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的期限内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其三,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大小,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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