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公司辞退的,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在单位打架等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打架斗殴被辞退
案由
申诉人:乔某,男,30岁,某卷烟厂工人。
被诉人:某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卷烟厂厂长。被诉人于1995年11月6日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为由,将申诉人辞退。1995年11月8日申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被诉人的辞退决定。
调查过程
申诉人于1995年10月14日在厂浴室洗澡时,与同厂职工钱某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在打斗中,申诉人的头部被打出血,钱某的手被扭伤。经他人劝解,双方才分开。申诉人在到厂医务室处理伤口时,遇到好友赵某,遂邀赵某找到钱某所在的车间,与钱某和其同事李某、宋某扭打在一起。造成车间停产15分钟。事后,申诉人作了检查。被诉人对这一事件进行处理时,认为申诉人是这一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于1995年11月6日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为由,将申诉人辞退。
分析意见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对辞退的条件加以了规定,在规定了七种构成辞退的违纪行为的同时,也规定了只有当违纪职工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可以辞退。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个人矛盾有待处理的时候,表现的十分不冷静,再次邀集好友到对方的工作地打斗,造成车间停产15分钟。申诉人确实是这一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被诉人认定事实是正确的。但是,被诉人对申诉人给予的辞退处理的作法是错误的。尽管申诉人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属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辞退的行为之一,但申诉人属于初犯,而且事后作了检查,有接受批评改正错误的表现,属于可以辞退,也可以留厂察看的情况。
调查结果
撤销被诉人于1995年11月6日作出的将申诉人辞退的决定。
经验教训
我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了国有企业辞退企业职工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本案申诉人的行为已满足了该条第(六)条项所定条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要辞退职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首先应对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在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无效时,企业才能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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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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