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薪年假不休过期作废合法吗?
不合法。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再结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前提是获得员工的同意,并是以员工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形式为要件的。
不过如果公司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逾期不休视为自动放弃,并且员工确认过,其实是可以的。
二、辞职时年假没休完怎么办?
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要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
三、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基数是否可以事前约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带薪年假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劳资协商的方式予以确定,但不能低于法定的底线。年假工资基数的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有效,低于法定标准,则应属无效。
全文6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