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行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含年检),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行政许可行为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证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第五条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结果是衡量行政许可部门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条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必须报经审批的,是否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不需要审批的,是否擅自增加审批条件。
(三)监督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许可行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对各类登记档案定期抽查。
1、各级法制机构,每个月要抽查同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各类行政许可行为,其中对新开办的、变更的、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抽查不得少于5份,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各2件(未发生的除外);
2、上级法制机构牵头,行政许可机构协助,每半年抽查下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登记档案。
(二)对各类登记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1、群众举报涉及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对行政许可机构的处理情况进行抽查;2、被复议、诉讼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为,要认真查实;
3、对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并交办的许可行为进行核实;
4、特定时期对特殊行业的治理整顿,需要进行专项抽查。
第八条在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行政许可行为有关档案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实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机构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做出答复。
(三)经局长批准可责令行政许可行为责任机构或人员限期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第九条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纠正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办法,按照《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发生1件行政许可行为复议被撤销(变更)、诉讼败诉;或者在抽查中发生5件以上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进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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