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和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全面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深刻领会每一条款,学懂弄通《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把《办法》的学习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学习结合起来,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培训、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使《办法》为社会公众知晓,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是做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关键。各级行政许可监督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公告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评议及通报制度,并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制度、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自我监督等制度,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认真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把政府层级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贯彻实施《办法》,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作为加强政府层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中,法制机构承担着具体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赣编办发〔2004〕6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法制机构也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办法》规定的执法检查、现场监督、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受理投诉、个案监督等方式,认真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并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监督的新渠道、新方式,不断提高政府层级监督工作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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