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能将同居者赶走,同居者有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2)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如果申请人是农民工,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公众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出具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补正材料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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