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某公司上班,有近三年的时间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要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因不满其中的部分条款,石某让同事代签,后公司要解雇石某,石某遂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仲裁,后经翠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了石某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石某于2000年2月到某公司任业务储运员,2003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到2005年9月30日,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该公司要求与每个员工都签订劳动合同,石某和公司另一员工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满意,私下授权对方在自己的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将合同交回公司。后因石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石某以劳动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要求。
翠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由他人代签,是否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因为一是石某让别人在自己合同上签名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已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并将合同以自己所签的名义交回单位,实际上已承认和认可了劳动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规定,石某与公司另一员工实际是以口头形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相互委托,相互代理在对方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予以默认,应认定为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石某承担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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