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纠纷,因该员工已在单位发送的就业要约电子邮件上签字,法院认定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驳回了该员工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发出就业要约,该要约载明,公司聘任李某为人力资源项目经理;合同期为2年,基本工资是税前每年13万元,年度奖金为全年总收入的20%,交通津贴每月2500元,住房津贴每月500元,通信费用报销根据实际的费用和正式发票,员工福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试用期为三个月。李某在该要约的打印件上签字并交给公司。合同期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李某提供的公司发出的就业要约内容来看,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李某在要约打印件上签字并交给公司,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故签有李某姓名的就业要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属劳动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入职审批表、电子邮件等,如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则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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