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时擅自加盖两层,规划局对此行为处罚后作出保留使用的决定,土地管理局据此准许对加层违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后,业主入住近两年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却以预售房屋时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房产商双倍赔偿房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1997年12月,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当时房地产公司明确其出售的房屋具备预售条件,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销售,同时出示了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是并未明示加层部位房屋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及预售许可手续,李女士所购买的房屋正属于该楼盘的加层部分。签约后,李女士交纳了全部购房款。
1998年11月,北京市某区规划管理局发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将1号至4号楼加盖两层增加面积
3500平方米。由于所增加建筑面积系违法建设,予以罚款,但保留使用。1999年4月,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经有关部门处罚后并决定保留使用之日起,即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认为该房产公司销售的违规加层房屋已经被处罚过,同意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此期间,李女士得知自己所买的房屋签约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明,但并未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1年9月,李女士入住所购置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2003年7月,李女士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出售的加层没有办理销售手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公开出售违法建设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李女士以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双倍赔偿房款及装修费、利息等共计11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查明,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由于违规加层房屋全部售出,故不存在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问题。经审理,一中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出售给李女士的房屋属于违反规定加层的,而且当时没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明,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但李女士得知情况后,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入住并装修所争议房屋,故该房产公司售房行为不构成欺诈。现李女士入住购置的房屋已经成为现房,并得到规划管理部门保留使用的意见,且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已批准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不存在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问题。但李女士拒绝办理,以该公司至今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缺少合同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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