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主体不符,工伤受害赔偿被驳回
时间:2023-07-02 18:11:08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工厂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工伤,要求赔偿原本是在情理之中,但由于起诉不当却败了诉。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女工李某,2003年7月份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同村人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到他们的耐火厂工作。李某于2003年7月21日到张某厂里上班,并被分配到轧力机上从事机器操作。2003年8月1日,李某在操作机器时被下滑的锤头轧伤左手。后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2--5掌骨开放性骨折,故要求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耐火厂里从事轧力机工作时轧伤左手,与张某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不能证明张某在该耐火厂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李某对被告并无诉权。

退休老人返聘受伤要求工伤赔偿被驳回

退休人员返聘于其他单位,虽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镇江新区林大爷很苦恼,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但是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昨天,记者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工伤案件。

林大爷是一位老会计,退休后应聘到镇江新区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年3月8日,他正在电脑前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导致右眼失明。林大爷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遭到拒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时,也被告知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于是,林大爷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工伤赔偿。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林大爷已年满65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自然不能称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法院建议林大爷将工伤赔偿变更为人身损害赔偿,若坚持要求工伤赔偿,将被驳回起诉。针对很多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再干的状况,法官建议他们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它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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