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韦*浪因事故工伤后,由于没有及时申请仲裁,其要求法院判令李-锋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一审、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失去了获得赔偿的权利。
2007年4月间,韦*浪经人介绍到李-锋开办的位于靖西县德爱凤凰山脚下的水泥预制品加工销售场打工。2007年6月8日上午,韦*浪在该厂劳动时,发现并紧扣制砖机松动的螺丝,不慎被制砖机的压锤压伤。当日,韦*浪到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6月26日,韦*浪治愈出院。2008年月日,韦*浪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3月2日,韦*浪以材料准备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靖西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诉。2008年5月15日,靖西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针对韦*浪2008年3月24日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靖人劳工认字(2008)0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韦*浪于2007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发生的事故受伤,右手第三指截肢术为工伤。2008年6月间,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韦*浪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2008年9月17日,韦*浪向靖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0月28日,靖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韦*浪的仲裁已超过期限为由,作出靖劳仲字(2008)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韦*浪的仲裁申请。韦*浪收到该通知后,于2008年11月21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锋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103925.3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韦*浪的诉讼请求。韦*浪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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