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工厂操作机器的疏忽是合理的,但由于起诉不当而失败了。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李某于2003年7月下班后多次打电话到其耐火材料厂工作。2003年7月21日,李某到张某的工厂工作,被分配到轧钢厂工作。2003年8月1日,李某在操作机器时,左手被滑锤砸伤。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2-5掌骨开放性骨折后,张某被要求赔偿共计5000元,并承担案件审理后的费用,法院认为,李某在耐火材料厂从事轧钢工作时左手受伤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无法证明张某是耐火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某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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