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和领导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因为该项目是无资质的私人承包商承包的。承包商是否对工伤事故负责?具有资质的分包商应根据铁道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劳社发[2013]3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14]9号)第三条,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将其业务分包给不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承包人,承包人雇用的从事承包业务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揽单位可向承揽方追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该组织招募的工人或自然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作遭受伤亡,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市[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所在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3)本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负伤,(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以被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本单位或者自然人雇佣的员工在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中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五)个人与其他单位有关联对外经营的,其雇用的人员因工作受伤或死亡,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金后,所属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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