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承包商可能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在实际工程承包过程中,发包人往往出于各种目的将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承包人。有三种风险:
首先,如果承包商雇用了受伤的工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人签发或者分包业务的发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用人单位对非法使用个人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雇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承包单位和个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拖欠工程款,并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建造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建造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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