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公司不放货可以申请海事强制令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公司无正当的理由不放货的,委托运输人是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六条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
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受到受理人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针对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中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三、海事强制令的类型
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海事强制令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强制放货。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即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
(2)、强制放船。即在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关系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的,光船出租人也可以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船。
(3)、强制放单。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收到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人,一般指承运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拒不签发提单的,应货方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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