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是一种保全措施,属于行为保全。在实体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立法对有关国家海事立法先进经验进行了借鉴,但具有中国特色。与先予执行不同,海事强制令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范围较广泛,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在性质、条件、范围和阶段方面存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三条 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担保的提供】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
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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