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范围应用,管辖的法院仅限于海事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或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这一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和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起诉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应当向已受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申请海事强制令要具备以下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这一请求应当是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请求,应当是是可以实际执行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海事强制令的设立就是通过法律强制力来要求被请求人为或不为某行为,从而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3、情况紧急,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海事强制令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的实行应持谨慎态度,对情况紧急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言。从该条款的规定看,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会造成或扩大损失是一个判断标准。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作用
1、强制放货,是指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即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书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
2、强制放船,是指在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关系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的,光船出租人也可以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中清人放船。
3、强制放单,是指一方当事人(包括收到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人,一般指(承运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拒不签发提单的,应货方的申请,海事法院鉴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签发提单。
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后果
《海诉法》第60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被请求人要求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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