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对租房做什么
时间:2023-03-10 10:22:27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合法权利主要有:

1、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2、添附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赁物上改善或增设某些附属物。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合同编对与承租人住房有哪些有利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办公楼租赁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4、长期且租赁目的明确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未满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的,该条款系违约条款,而非任意解除权条款;

5、法院应结合合同的履行事实、日常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行为习惯等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6、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

7、公产房原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

8、租赁合同中“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是对合同解除的约定;

9、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应以争议时房屋市场价格与实际售价差额确定赔偿额;

10、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不应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

11、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亦因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具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1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3、明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应向公司追责;

1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

15、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6、破产清算组可收回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公房;

17、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18、农村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收益权受保护;

19、因出租人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残值赔偿仍应以现实添附物残值价值赔偿承租人;

20、承租人违约将房屋给他人使用,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物并造成承租人损失,该自助行为不是自力救济;

21、以将来确定可发生之事作为解除租赁条件的视为对租赁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

22、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无效,经补正可以认定为有效。

三、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的可以转租吗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转租的条件: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书;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组织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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