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动迁谁能做产权人
时间:2023-06-23 08:40:06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所以是否具有被拆迁人的资格,关键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有没有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要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都是被拆迁人,除此之外,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所以需要注意,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在法律上不属于被拆迁人,但是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一、房屋拆迁拆迁公证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供材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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