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工生多胞胎,她们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有哪些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工分为单胎、多胎、难产、流产等
单胎者给予90天产假。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产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产假;产后休假75天,是指产后休假75天。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是为了保证妇女健康的恢复。因此,产假不能提前或推迟。一般来说,产前假不应投入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提前分娩,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休假相结合;如果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对人工流产作出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产假42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了从宽规定:怀孕3个月内自然流产、宫外孕的,给予30天产假;对自然流产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孕妇,给予4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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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禁止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怀孕期间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生育、哺乳
4.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哺乳期和生育期女职工有哪些保障措施?女工在哺乳期和生育期受到公司的非法待遇,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女职工哺乳期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该如何去维权,可以委托律师巴网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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