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初。1949年10月以后,我国的仲裁制度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涉外仲裁由我国最大的民间性商会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组建,分别于1956年和1959年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按国际惯例设立和运行。而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情况就复杂的多。
不可否认,建国后我国以经济合同仲裁为代表的国内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做法,适合专业化的要求,便于组织领导,在特定历史时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们主要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第一,行政色彩过浓,违背了仲裁的独立性。
第二,实行强制管辖,违背了仲裁的自愿性。
第三,不实行一裁终局制,违背了仲裁的快捷性。
第四,仲裁立法不完善、不统一,仲裁机构种类繁多、违背了法律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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