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前,是否属于工伤尚存在不确定性。
实践当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操作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以告知员工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根据员工提供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暂时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资待遇,待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若经最终结论被认定为工伤的,将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补齐工资差额。
二、虽然员工的工伤认定结果还未最终确定,但是用人单位认同员工该受伤情形属于工伤,亦可以在工伤认定期间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向员工支付工资。
西安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资待遇如何?
为进一步稳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按照市政府2013年第289号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西安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1、将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工资标准调整为:城六区、阎良区、五区一港两基地不低于1500元(原标准为1200元),其余区县不低于1400元(原标准为1100元),其中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岗位补贴(原标准为620元);
2、将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标准调整为:市劳动监察支队、城六区、阎良区、高新区2292元(原标准2084元),其余区县1948元(原标准1771元)。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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