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小谭到某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六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并告知小谭,试用期满后,如果小谭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小谭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药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便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小谭主张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药品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谭将药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小谭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专家说法: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得不偿失。
维权提示:
面对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而设置的种种陷阱,劳动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一是要注意用人单位与自己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二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以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三是要注意保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与此同时,劳动者还要注意避免不当维权,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定义务仅限于按照正式工资补偿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不能利用试用期约定的期限倒推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原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就违反了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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